公告日期:2022-10-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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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申请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1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5
八、公司的业务...... 3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7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4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2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7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0
十六、公司的税务...... 73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76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8
十九、结论性意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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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诚锂电”)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昊诚锂电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昊诚锂电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昊诚锂电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昊诚锂电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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