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3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转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5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薛利新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6 月 2日下午 15:00 至 2024年 6 月 3日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登记情况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335,317,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71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234,48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3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股份数 100,830,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810%。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年 5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进行
了表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转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335,317,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不涉及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及单独计票披露。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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