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8
公告编号:2024-044
证券代码:873883 证券简称:容大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此次会议,审议了会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查会议相关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张敏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张敏先生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具体工作安排的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张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本次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4-044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罗红军为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罗红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罗红军先生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具体工作安排的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罗红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吴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吴江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吴江先生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具体工作安排的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吴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4-044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孙志远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孙志远先生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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