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c)上刊载了《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在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关迎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在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31,206,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00%。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3 年年报和摘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关联股东对议案 8 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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