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普兰蒂: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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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16: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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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c)上刊载了《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关迎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31,206,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00%。其中,现场出席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2 名,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0 名。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3.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10. 《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2. 《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14. 《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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