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0
证券代码:873871 证券简称:斯普兰蒂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包括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前款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担保对象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担保对象应当至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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