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道医药: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恒道医药资讯
2024-05-09 16: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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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目录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补充说明 ......5
二、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5
三、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 ......5
四、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情况 ......6
五、本次重组的后续事宜 ......6
六、结论意见 ......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道医药”、“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法律意见
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声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补充说明

(一)证券发行登记的实施情况

2024 年 3 月 28 日,恒道医药已办理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股票登记手续,总
股数由 2,481.9725 万股变更为 2,895.6705 万股,且恒道医药已在全国股转系统官方网站披露了《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二)工商变更登记的实施情况

2024 年 4 月 1 日,恒道医药已办理完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注册资本由 2,481.9725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2,895.6705 万元人民币,并取得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道医药已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出现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三、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经查验,2023 年 12 月 29 日,恒道医药与天和药业、天平药业签署了附生
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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