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声 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接受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洋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兴洋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代表人...... 3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4
五、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4
六、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联关系的说明...... 6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9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9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
三、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14
四、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15
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15
六、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21
七、对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意见...... 21
八、关于是否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意见...... 21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中泰证券作为兴洋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保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吴彦栋和马骏王,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吴彦栋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吴彦栋先生 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参与完
成了南洋科技 IPO 项目、华伍股份 IPO 项目、百达精工 IPO 项目、美农生物 IPO
项目、夜光明北交所 IPO 项目及华脉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参与完成了亿利洁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栋梁新材公开增发项目、南洋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及其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棒杰股份配股项目、百达精工可转债项目等再融资及并购项目,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和项目运作能力。自从事保荐业务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马骏王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副总裁,注册会计师、保荐代表人。马骏王先生于 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参与完成了百达精工 IPO 项目、百达精工可转债项目、美农生物 IPO 项目及夜光明北交所 IPO 项目,并参与青岛卓英社、沃得尔、成都微光等 IPO 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及规范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股权融资项目经验。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李传冲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其执业情况如下:
李传冲先生,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李传冲先生曾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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