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9
公告编号:2023-103
证券代码:873862 证券简称:兴洋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23 年 1-9 月审阅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3 年 1-9 月财务报表以及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表进行审阅并出具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26 号),如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 1-9 月审阅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316 号)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3-103
三、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17 号)真实、客观,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内蒙
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318 号)真实、客观,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五、对《关于更正〈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更正后的信息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更正〈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议案》。
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叶显根、洪樟连
202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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