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3859 证券简称:长虹格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为规范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主办券商,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指定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股转公司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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