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3859 证券简称:长虹格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
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
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监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三)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
(四)通知方式为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专人等。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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