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迪尔生物资讯
2024-10-24 1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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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3831 证券简称:迪尔生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席位并修订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维霞女士、任培根先生、高凤龙先生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
结构,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1 名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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