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山环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修订版)的公告
岷山环能资讯
2024-07-26 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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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873827 证券简称:岷山环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修订版)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预案》。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做出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同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2、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
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20%;同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40%。

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回购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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