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9-25/F, 2nd building, CPCenter, No.20, Jinhe East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一、问题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对外担保影响...... 4
二、问题 2——对赌协议情况及对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14
三、问题 4——创新特征披露的准确性、充分性...... 26
四、问题 5——资产权属瑕疵及影响...... 34
五、问题 6——环保及安全生产合法合规性...... 49
六、问题 7——财务内控规范性及关联交易合理性...... 98
七、问题 13——其他问题...... 116
第二部分 补充报告期内信息更新...... 130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上市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关于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
函》”)。同时,上会就发行人 2023 年度/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会计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4)第 1338 号《审计报告》(以下
简称“2023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亦根据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情况出具了《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对首次申报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及修订。
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法律事项及补充报告期发行人最新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变化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的,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有关术
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或指向。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题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对外担保影响
1.根据申请文件,(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爱云质押股份1,422.4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7.16%,何占源质押股份 120.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0.61%,均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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