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4BJ(法)字第 0442 号
致: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国贤先生主持;公司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
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 15:00至 2024 年 4 月 9 日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69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74%。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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