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4
证券代码:873817 证券简称:优派普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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