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4
证券代码:873817 证券简称:优派普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优派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照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就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告、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并报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需要时,公司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网络(或有)或其他方式(或有)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审议《治理规则》或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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