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73815 证券简称:旭域股份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
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
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下列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免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三)审议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金额达到本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或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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