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三期)
永超新材资讯
2024-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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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永超新材”)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辅导机构委派陈杏根、高嵩、谢敬涛、卢军、陈谞、陈思嘉、张悦琪、郭思佳、解静静、杨涵杰 10 人成立辅导工作小组,其中高嵩、谢敬涛为保荐代表人,陈杏根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发生变更,李程程由于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永超新材辅导工作小组成员。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均为东北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员工,且均未同时担任 4 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参与本期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辅导时间:2024 年 1 月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期间。


在本次辅导期内,东北证券通过组织培训、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网络查询、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及规范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期内,东北证券和辅导对象均诚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辅导协议,未发生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辅导协议履行情况正常。辅导对象高度重视东北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规范运作建议,积极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辅导工作进展顺利。

本期辅导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1)辅导小组向辅导对象发送了《辅导验收知识测试试卷》等文件,指导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学习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导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本期辅导过程中,辅导小组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组织申报会计师、申报律师对公司的业务技术、历史沿革、财务等方面的资料进行了持续梳理,通过梳理基础资料,按照辅导进度及监管审核要求,对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并进行下一步工作,并督促公司落实;

(3)与申报律师共同督促辅导对象梳理和规范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4)为使辅导对象会计核算更加准确、合理,财务报表更符合审慎性原则和更准确的反映辅导对象实际经营状况,辅导工作小组与申报会计师对辅导对象的财务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和规范,重点关注辅导对象 2020 年-2023 年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会计师对 2020 年-2022 年财务数据出具了差错更正报告,辅导对象已及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发行人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申报文件准备工作。

本辅导期内,东北证券及辅导对象均严格履行了辅导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
务,双方均无违反辅导协议的行为。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东北证券制定的辅导计划,有序配合开展各项财务、法律方面辅导工作,全面参与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对辅导对象需进一步完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与辅导对象领导小组共同讨论、确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整改方案尽快予以落实和解决。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通过尽职调查、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规范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关于差错更正报告。

辅导小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对业务模式、产品特点及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进一步梳理,对辅导对象的财务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和规范,主要针对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导致的收入成本跨期调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调整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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