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超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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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19: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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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3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2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参加了董事会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阅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能真实反映出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报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2024年发展目标与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该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2024年度经营规划,本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合理的行为,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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