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 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