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0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永超新材”)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前次报送辅导进展报告时,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为陈杏根、李程程、高嵩、卢军、陈谞、陈思嘉、张悦琪、郭思佳共八人。本辅导期内,新增谢敬涛、解静静、杨涵杰三人作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其中高嵩、谢敬涛为保荐代表人,陈杏根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均为东北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员工,且均未同时担任 4 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参与本期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更换原 2023 年
年度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发行人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辅导时间:2023 年 10 月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期间。
在本次辅导期内,东北证券通过组织培训、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网络查询、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及规范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期内,东北证券和辅导对象均诚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辅导协议,未发生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辅导协议履行情况正常。辅导对象高度重视东北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规范运作建议,积极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辅导工作进展正常。
本期辅导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1)辅导小组向辅导对象发送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全面注册制规则制度汇编》《辅导验收知识测试题库》等文件,指导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学习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导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传递资本市场发行与审核动态的信息,以使接受辅导人员及时了解资本市场新变化和国内监管要求;
(2)与申报律师共同对公司的设立情况、股权变动、资本验证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规范运作进行调查,督促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
(3)对辅导对象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核查,对辅导对象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尽调,重点关注辅导对象及其关键人员资金流水情况,与申报会计师共同指导发行人及财务人员,结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协助辅导对象加强在内部控制、业务合规、财务规范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发行人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4)协助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多轮筛选和合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测算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已形成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终稿;
(5)本期辅导过程中,辅导小组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组织申报会计师、申报律师对公司的业务技术、历史沿革、财务等方面的资料进行了持续梳理,通过梳理基础资料,按照辅导进度及监管审核要求,对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并进行下一步工作,并督促公司落实。
本辅导期内,东北证券及辅导对象均严格履行了辅导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均无违反辅导协议的行为。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东北证券制定的辅导计划,有序配合开展各项财务、法律方面辅导工作,全面参与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对辅导对象需进一步完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与辅导对象领导小组共同讨论、确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整改方案尽快予以落实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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