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并应当具 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时,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审计部的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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