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超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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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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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0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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