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73803 证券简称:瀚江新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成都瀚江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瀚江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成都瀚江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瀚江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重大差错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负责人,负责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第五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董事会秘书举报,董事会秘书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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