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7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2
第二部分 正文 ...... 3
一、 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证监会注册程序的意见...... 3
二、 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3 三、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及是
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意见...... 6
四、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7
五、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7
六、 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的意见...... 10
七、 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1
八、 律师结论意见...... 12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13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已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紫泉能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现本所在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进一步说明,出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均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法律事宜,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证监会注册程序的意见
《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应当持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中国证监会基于全国股转系统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截至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共有在册股
东 12 名,其中包括机构股东 6 名,自然人股东 6 名。根据《紫泉能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象确定稿)》(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象确定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 名新增股东,为机构股东;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累计股东数不超过 200 人,属于《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情形,无需履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有关规定
1、《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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