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邦通: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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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16: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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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6


证券代码:873791 证券简称:鲁邦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州鲁邦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鲁邦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鲁邦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鲁邦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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