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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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3)第055号
致: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程筱笛律师、熊志豪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3年4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2023年5月16日15: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共计 3,600 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6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6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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