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诚芯微资讯
2022-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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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12


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主办券商”)已按要求组织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芯微”、“拟挂牌公司”、“公司”)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认真讨论,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部分,已经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公司及主办券商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如下回复,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注释如下: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目 录


问题 1、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3
问题 2、关于第三方回款。......6

问题 1、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

公开信息显示,公司曾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相关信息未在本次挂牌申请文件中予以披露。

请公司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相关规定,说明公司股票是否曾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本次申请挂牌前公司是否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停牌或摘牌,并在挂牌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挂牌及摘牌的情况

公司前身诚芯微有限曾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前海中心”)
挂牌进行信息展示并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摘牌终止信息展示,除此之外,公司
及子公司不存在在其他区域股权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挂牌或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的情形。

诚芯微有限在前海中心挂牌进行信息展示及摘牌终止信息展示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 5 月 30 日,前海中心正式开业,诚芯微有限作为首批挂牌企业予以
正式公示,公司代码为“660524”。在挂牌期间,未曾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
2017 年 7 月 14 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心
公司”)出具《关于同意终止企业信息展示服务的证明》,同意诚芯微有限终止企业信息展示服务。

根据前海中心公司出具的《无股权交易证明》,公司在前海中心信息展示期间仅进行信息展示服务,未通过前海中心平台进行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增减资等交易行为。


经公司说明,公司前身诚芯微有限曾在前海中心挂牌进行信息展示并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摘牌终止信息展示,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在其他区
域股权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挂牌或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的情形。诚芯微有限在前海中心挂牌期间,未从事任何融资及股权转让等交易活动,未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况,公司股权清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前身诚芯微有限曾在前海中心挂牌进行信息展示,挂牌期间未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前,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在前海中心摘牌终止信息展示。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
在在其他区域股权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挂牌或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的情形。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中规定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二、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之“(四)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013 年 5 月 30 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正式开业,诚芯微有限作为首
批挂牌企业予以正式公示,公司代码为“660524”。在挂牌期间,未曾进行融
资及股权转让。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已在深圳前海股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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