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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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6
第二节 正 文...... 8
一、 公司的概况......8
二、 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9
三、 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10
四、 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11
五、 公司的设立......16
六、 公司的独立性......20
七、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3
八、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32
九、 公司的业务......40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2
十一、 公司的主要财产......52
十二、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9
十三、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4
十四、 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修改......64
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6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8
十七、 公司的税务......70
十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73
十九、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7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6
二十一、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77
第三节 本次挂牌转让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7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22]第 003 号
致: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转系统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诚芯微/公司 指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诚芯微有限 指深圳市诚芯微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平湖华芯微 指平湖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诚芯微无锡分 指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系公司分公司
公司
成都矽芯 指成都矽芯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
链智创芯 指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洲明时代伯乐 指深圳洲明时代伯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润信新观象 指深圳润信新观象战略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公司股东
嘉兴时代伯乐 指嘉兴时代伯乐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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