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4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重大会议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10 时在陕西省西
安市长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大道二号企业壹号公园 20 号楼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司孜平主持。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 年10 月22 日15:00—2024 年10 月23 日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3,152,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根据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现场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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