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73768 证券简称:天元通信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
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历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二)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