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73768 证券简称:天元通信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上
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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