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苏夏设计资讯
2022-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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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9


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二年六月


关于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夏设计”、“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华林证券”)以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之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就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涉及修改或补充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 楷体加粗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加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部分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事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显示公司部分房屋建筑正在办理产权证书中。请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上述房屋建筑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最新办理进展、具体使用情况等;(2)结合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占比、具体使用用途等事项量化分析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结合使用情况分析未取得房产证是否可能构成违规处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分析合法规范经营情况,结合相关风险量化分析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公司回复】

一、上述房屋建筑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最新办理进展、具体使用情况等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
键资源要素”之“(六)主要固定资产”之“5、其它情况披露”中补充披露,具体披露如下:

“(2)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最新办理进展、具体使用情况

①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

公司购买的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 19 号 01 幢 6 层、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
路 19 号 02 幢 12 层房屋建筑物,由南大苏富特建设。2007 年 6 月 30 日,南京
市国土资源局与南大苏富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宁国土资让合[2007]218 号),约定将鼓楼区上新河路以西、鼓楼科技园 A3 地块出让给南大
苏富特。2008 年 12 月 15 日,南大苏富特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
使用权证号为宁鼓国用(2008)第 11961 号,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本宗地首次转让应取得土地使用权 5 年以上,并经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管委会书面同意。”
2010 年 3 月 3 日,南大苏富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 年 10 月、12 月
南大苏富特分别取得鼓楼区清江南路 19 号 02 幢、01 幢房屋的产权登记。

2020 年 3 月,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管委会出具《关于同意南大苏富特科
技创新园 01、02 栋研发大厦不动产权予以分割转让说明》,结合南京市国土资
源局与南大苏富特于 2007 年 6 月签订关于鼓楼区上新河路以西、鼓楼科技园 A3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宁国土资让合[2007]218 号)内容,符合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的约定条件,且预转让面积未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50%,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 号)文件政策要求,同意将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 01、02 栋研发大厦已协议出让的房产进行不动产权分割转让手续。

但根据南京市不动产权档案管理中心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不动产登
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鼓楼区清江南路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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