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873758 证券简称:奥普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内部治理重大制度对外披露的议案》。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经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公司和职工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八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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