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0
证券代码:873745 证券简称:瑞风协同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瑞风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瑞风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3 月 31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瑞风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瑞风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北京瑞风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
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
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应当披露的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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