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工业: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大鹏工业资讯
2024-06-25 18: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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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873739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 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 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票,只适用本制度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只适用本制度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大股东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东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度、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五条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形式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
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减持期限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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