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873739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持市场秩 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 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岛田 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 所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监
管指引第8号》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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