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11524-16 号
致: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大鹏工业”)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出具了“德恒 01F20211524-1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
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以及“德恒 01F20211524-1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 北交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6
一、问题 1 创新性特征披露不充分...... 6
二、问题 11 募投项目及其他事项 ......21
三、问题 12 其他问题......36
四、其他相关事项......42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披露。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由谷亚韬律师、彭闳律师、杨丽薇律师、刘元军律师共同签署,前述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联系电话:010-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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