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源水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康源水务资讯
2024-04-10 19: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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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3734 证券简称:康源水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
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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