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5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邮编:350004
43/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No.1Wanglong 2ndAvenue,Taijiang District,Fuzhou,350004,China
电话/Tel:(+86)(591)88115333 传真/Fax:(+86)(591)8833888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第一节 引言 ......5
第二节 正文 ......7
一、问题 2.实际控制人通过佰源重工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去向......7
二、问题 3.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17
三、问题 8.其他问题......19
四、其他......28
第三节 签署页 ......3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佰源房地产 指 泉州市佰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江南化纤 指 泉州市江南化纤机械厂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
《第二轮问询函》 指 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本所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福
《法律意见书》、原法 指 州)事务所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律意见书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福
《律师工作报告》、律 指 州)事务所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师工作报告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福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州)事务所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一)》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福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州)事务所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二)》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所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福
(三)》、本补充法律 指 州)事务所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意见书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律意见书》中引用的“释义”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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