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邮编:350004
43/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No.1Wanglong 2nd Avenue,Taijiang District,Fuzhou,350004,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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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问题 5.公司治理规范性......6
二、问题 13.其他问题......23
第三节 签署页 ......4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鼎信恒公司 指 泉州鼎信恒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雷源劳务 指 杭州雷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浩越劳务 指 杭州浩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关
问询函 指 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本所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福州)
《法律意见书》、原法 指 事务所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律意见书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福州)
《律师工作报告》、律 指 事务所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师工作报告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所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福
(一)》、本补充法律 指 州)事务所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意见书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中引用的“释义”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李彤律师、吴海鹏律师、李敏律师、曾佳明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已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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