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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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6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陈龙飞律师列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9:00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少帝路 1 号赤湾工业园 D 栋三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999.9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9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通讯方式及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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