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微基因: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阅微基因资讯
2024-05-20 15: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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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329 号
致: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10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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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会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10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10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初光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通讯方式)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400,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65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00,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00,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00,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00,565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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