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微基因: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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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16: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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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272 号
致: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院10号楼6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阅微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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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会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10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院10号楼6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初光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通讯方式)共1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580,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26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80,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80,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80,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80,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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