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京天股字(2023)第 319-5 号
致: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3)第 319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3)第 319-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3)第 319-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3)第 319-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2023)第 319-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
本所律师现就北交所针对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山东捷瑞数字科技股份有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律师补充核查及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原律师文件的补充,本所对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原律师文件中的表述,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北交所。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审核问询问题 5、其他问题 ......5
其他说明事项 ......8
审核问询问题 5、其他问题
(3)业务开展是否合规。发行人运营的商贸网通过嫁接微赞、目睹等第三方平台,以链接跳转形式进行直播引流,发行人提供直播辅助服务。请保荐机构充分核查说明:①直播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实现方式,说明直播引流、直播辅助服务开展是否合规;②“数字化营销技术”应用的产品范围、实现收入及占比情况,所披露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收集个人资料及信息的情况”的具体含义,发行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合规性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直播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实现方式,说明直播引流、直播辅助服务开展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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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自身不具备提供视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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