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095-2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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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095-24号
致: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根据《关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三》”)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三》问题 3.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展职业培训等产教融合业务,武汉讯方、智汇融云(深圳)等 5 家子公司存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证》即开展民办教育的情形。(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均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以及通过第三方代
为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为缴
纳的员工人数 1,335 人,占比约 36%。(3)2020 年以来,发行人及子公司共被采取行政处罚 8 项,主要涉及税务处罚、消防处罚、治安处罚。
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拓展产教融合业务以来,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开展及业务资质取得情况,如存在未取得业务资质即开展业务的,详细说明业务开展、整改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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