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873666 证券简称:南京清泉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南京清泉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南京清泉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南京市溧水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南京溧水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乙方将其持有的公司27,006,000股股份(占总股本42%)所对应的表决权利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南京市溧水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为53,722,6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83.55%。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表决权委托协议
由以下各方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南京市溧水区签署:
甲方(受托方):南京市溧水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82732R,住所:南京市溧水区珍珠北路 40 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强
乙方(委托方):南京溧水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871376910,住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东路 59 号,法定代表人:戴志盛
鉴于: 甲方、乙方为南京清泉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公司 26,716,65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持有公司 27,006,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鉴此,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之标的股份
1.1 乙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共 27,006,000 股股
份,及截至委托期限内上述直接持有的股份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和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乙方直接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知情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分红权除外),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以下简称“委托权利”),甲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第二条 表决权委托范围
2.1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作为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完整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表决权及其他法定权利:
(1)召集、召开、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选人)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 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相关的事项。
2.2 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公司的各项股东大会议案,甲方可听取乙方意见,但甲方有权以其意愿自主投票并将投票结果告知乙方,且无需乙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但若因监管机关或公司经营管理要求需乙方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签章或其他配合工作。
乙方应就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乙方应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应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 出具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乙方应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案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乙方不得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妨碍甲方行使所委托的权利。
3.2 在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或者再委托任 何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3.3 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3.4 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会因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
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但因甲方自身过错或对公司提供担保所导致的除外。
3.5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本协议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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