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致: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声明事项 ......4
一、问询问题 1.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二、问询问题 2. 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37
三、问询问题 3. 关于历史沿革......61
四、问询问题 4. 关于营业收入......90
五、问询问题 9. 关于其他事项......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40047
致: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镁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系统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其中所涉及的需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核查,就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引言、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境外律师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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