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7
证券代码:873629 证券简称:力得尔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湖南力得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力得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力得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力得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
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
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则、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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